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和单位缴有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一九九二年,十多年来为支持我市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帮助我市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的日益增大,住房公积金将会以更多的资金,更优、更快的服务为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资金融通。

 

 

 

 

   

    借款人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申请办理贷款。


    贷款抵押是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发放贷款的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借款人具有所有权明晰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建筑物;
    (二)借款人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
    (三)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用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须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购新房的以购房价款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用旧房抵押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卢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由贷款人收持。


    贷款质押是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质押物。可作为质押的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其中个人储蓄存单必须是贷款人系统内的存单。


    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质押率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80%。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到期需兑现,兑现后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管理中心和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转为质押。
    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贷款保证是贷款人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发放贷款的保证担保。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期房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由售房单位实行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人应在贷款人处开设保证金账户并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根据保证担保人的资质和信用度,按贷款总额的10-30%缴存保证金。


    借款人办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抵押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人转为抵押后,售房单位保证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保证担保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诚实守信。法人作为保证担保人的,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按《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担保人。


    保证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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