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房改办〔2001〕01 号)
各地、州、市房改办及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房改办:
现将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建房改资〔20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房改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建房改资〔2000〕 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9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 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