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和单位缴有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一九九二年,十多年来为支持我市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帮助我市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的日益增大,住房公积金将会以更多的资金,更优、更快的服务为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资金融通。

 

 

 

 

   

(云建房〔2003〕92号)


各地、州、市住房委员会及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省政府于去年6月召开了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在抓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同时,要限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的清收任务。但时至今日,许多地、州、市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离省政府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了尽快完成我省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的清收工作,把全国及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收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是规避住房公积金使用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千方百计尽快收回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项目贷款。

    二、凡是有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及项目贷款的 地州 市县( 市),都要成立由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审计、法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清收住房公积金挤占挪用资金及项目贷款工作机构,全方位开展清欠工作,尽快收回住房公积金违规贷款和项目贷款。

    三、要根据“ 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清收贷款责任人。对于因清收不力或是不履行清收责任而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要按国和省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各地州市在接收各县(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时,应与有挤占挪用或项目贷款的县(市) 政府签订还款责任书,明确还款责任和还款期限,凡是政府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县(市) 政府 要负责到底,按期偿还贷款。其他贷款,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与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协调配合,尽快清收。在这个问题上,西双版纳州对地方政府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州与 各县签定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期限,由州财政从各县(市) 补贴资金中扣收的做法值得借鉴。

    五、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责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收集汇总挤占挪用住房公 积金和项目贷款的清收情况,包括每笔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的余额、还款额及执行还款协 议的情况,于每月向省建设厅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次月的10日前。

------ 关联文章 -------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