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建立起来的为解决职工个人住房问题的一种义务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和单位缴有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一九九二年,十多年来为支持我市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帮助我市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量的日益增大,住房公积金将会以更多的资金,更优、更快的服务为职工购建住房提供资金融通。

 

 

 

 

   

(云建房〔2003〕 263 号)


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 见》( 建金管〔2003〕70 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 号)、《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 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改〔2002〕150号)和《指导意见》 明 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的职责;依法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指导意见》 的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授权管理的具体规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并报省建设厅、省财 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备案。

    三、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尽快对所属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授权,以便各分支 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业务活动。授权应按年度签订书面 授权书。

    对于已全面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地、州、市应尽快与各业务经办网点签订2003年 度的授权书;正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移交的地、州、市可以采取移交完成一家签订一家的办法进行授权。授权书签订后,应在10日内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

    对于2003年以后年度授权书的签订, 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授权执行情况进行年终检查和业绩考 核的基础上,于上年12月20日前完成。授权书签订后应在12月30日前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省建设厅备案。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1999〕59号)的规 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业务经办网点的日常办公经费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拨付和核算。昆 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铁路局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两个分中心按年度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报昆明市 财政局,昆明市财政局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统一批复;两个分中心按批准的数额从其增值收益 中上交省财政厅专户( 收款单位: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市城北支行,帐 号:7802610000689),省财政厅根据两个分中心的季度用款计划拨付,由两个分中心按规定使用并进 行核算。

    五、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电算化和科学化。各 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或业务经办网点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2〕100 号) 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尽 快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 办网点的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督。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 建金管〔2003〕7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的职责权限,根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以及《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 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 号,以下简称《机构调整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准则

    (一)管理中心是依照《条例》规定设立的直属设区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其管辖 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三)管理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当符合《条例》、《通知》和《机构调整意见》等规定。

    (四)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住房公 积金管理职责。

    二、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 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 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 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 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 会公布;

    (十四)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 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一)根据管理水平、工作业绩、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业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等,管理中心对分支机 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 管理职责,不得超越权限。

    (二)法人内部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管理中心授予分支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基本管理权限以外的权限。

    (三)基本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 、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
    2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 、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4 、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申请,负责贷款审核和贷后管理;
    5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
    6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帐和查询;
    7 、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

    (四)特别授权包括以下事项:

    1 、在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或者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帐户下设 立二级帐户;
    2 、编制并向管理中心报送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及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
    3 、按照统一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内部核算,对管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增值收益单独列帐;
    4 、提出分支机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报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
    5 、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发生呆坏帐时, 通过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呆帐核销;
    6 、经管委会同意,承办管理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分支机构有关政策后,将对特别授权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五)管理中心对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授权,应按年度签订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授 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和期限、越权责任追究以及授 权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内容。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六)管理中心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应经管委会审议后实施;授权书签订后报管委 会和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管理中心根据设区城市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和业务需要,择优聘用工作人员。业 务经办网点的工作人员由管理中心委派。分支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经管委会 提名,可兼任管理中心副主任。

    (二)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 收支两条 线” 管理。业务经办网点的日常办公经费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拨付和核算。分支机构按年度编制管理费用预算,由管理中心汇总报设区城 市财政部门统一批复。分支机构按照批准的数额从其增值收益中通过管理中心上交财政部门,管理中心将财政部门拨付的相应的管理费用如数拨付到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帐户内,由分支机构按规定使用并进行核算。

    (三)管理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岗位责任、档案管理、稽核和内部审计、 考核、奖惩等制度,制定日常业务、费用收支等管理办法,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帐户、现金和报 帐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四)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授权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定期进行业绩考 核,根据考核和检查的结果,按规定及时调整授权范围。

    (五)管理中心应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的日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六)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各项业务活动,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 活动的,管理中 心要予以纠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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