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建房〔2004〕 370 号)
各州、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局、监察局、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省自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强化归集 和使用,有力推动了我省城镇住房建设,有效提高了职工个人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特别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 号,以下简称《条例》),调整和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贷款及购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后,全省各地按照《条例》 精神,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同时,停止了非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积极回收到期的单位(项目)贷款和其他非个人住房贷款。但仍有部分地 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发放或变相发放非个人住房贷款,造成了一定数额的逾期和呆滞贷款。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 号)。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处罚办法,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 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 资金管理风险,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发生 的违纪违法甚至职务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干部要认真 学习《条例》,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 的思想现念,管好用好住房 公积金。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投向,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绝不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之外的用途,绝不允许以个人住房贷款的名义变相搞项目贷款。凡是在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之外发放或变相发放单位(项目)贷款或作其他用途的,对有关责任人一律按挪用公款 严肃查处。
二、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住房公积金使 用的审批办法,加快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置和使用。从工作制度、审批 机制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上,保证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杜绝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发生。
三、省建设厅会同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全省住房公 积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省建设厅 将会同有关部门迅速依法查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住房公积金管 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对侵占、挪用住 房公积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挪用住 房公积金的案件处理建议材料要依法办理。符合立 案条件的,应当尽快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