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好住房 公积金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 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 号)、《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云建房〔2004〕283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2〕100 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方式
按照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和“ 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考虑到我省现阶段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2004年度、2005年度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考核采取本办法确定的综合考核的方式。
二、考核的对象
全省16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铁路分中心、石油管理部等19个单位纳入全省统一 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 机构建设
1 、按照《条例》的要求,统一决策、 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情况;
2 、管理中心内部授权管理情况;
3 、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4 、人员素质情况。
(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效果
1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人数增长率;
2 、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
3 、职工个人贷款占归集余额比率及个人贷款增长率;
4 、资金运用率(个人贷款、国债);
5 、个人贷款逾期率;
6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7 、清理机构调整前违规资金的回收率。
(三) 规范化管理
1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提交工作议案和执行管委会决议情况;
2 、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 、内部岗位职责建立情况;
4 、编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等各类报表情况;
5 、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情况;
6 、《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
7 、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情况;
8 、管理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
9 、个人查询体系建立情况;
10 、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情况;
11 、财务报告社会公告情况。
(四) 信息化建设
1 、建立《新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2 、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情况;
3 、运用文字、图表、音像等信息载体宣传、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 精神文明建设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其他政策法规的有关情况。
2 、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职工“ 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 的情况;
3 、职工的精神风貌和工作作风以及优质服务的情况;
4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方面的情况。
(六) 管理工作创新情况 各考核对象在机构建设和管理运作等方面开拓创新的情况和效果。
四、考核的档次和标准
根据上述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经考核,业绩突出的评为优秀;业绩较为突出的评为良好;业 绩一般,无重大失误的评为合格;业绩较差或有重大失误的 评为不合格。优秀单位不超过25 %。
五、考核的信息来源
根据考核对象每年的工作报告、各类业务报表、执法检查情况、监管信息系统、年度审计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六、考核奖励经费来源
考核对象所需奖励经费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根据考核评比结果单独 核定,不包括在年初核定的管理中心年度机构管理经费(如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内。
七、考核的组织实施
省建设厅每年初组织考核上年度各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考核前省建设厅另行发文通知,根据考 核年度的工作重点,明确有关要求。考核时,由建设厅牵头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并每年轮流抽取一定 数量的中心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由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通报各地。
八、奖励与罚则
经考核小组综合考评,评为优秀的,给予全省通报表彰,并给予5个月单位工资总额(以国家和 省的标准工资口径为准,不含地方自定的各类补贴,以下同。)的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3个单位工资总额的奖励;评为合格的,给予1个月单位工资总额的奖励;评为不合格的,责令中心主任写出整改意见,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调整中心主任。
各管理中心可根据省的考核结果对本单位所属部门、管理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奖励。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为不合格,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给予考核奖励,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处理。
1 、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没有向监督部门及 时报告的;
2 、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投资或经营性活动;
3 、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4 、用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5 、中心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
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等财务管理规定的;
7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没有上述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不得评为良好或优秀。
1 、没有按要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的;
2 、中心主任任命没有按规定报建设厅征求意见;
3 、个人贷款逾期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50 %;
4 、个人贷款呆坏帐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5 、财务制度及增值收益分配管理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九、本办法从2004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